關于申報2024年教育部“內地與港澳高等學校師生交流計劃”項目的通知 |
全校各單位: 2024年教育部“內地與港澳高等學校師生交流計劃”項目申報工作正式啟動。各單位可根據與港澳地區高校合作情況,為涉港澳交流項目申請項目經費資助,經由學校港澳事務辦公室報送至教育部,歡迎各單位及教師踴躍報名。現將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時間 2023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港澳事務辦公室受理2024年全年項目申報。經學校批準,報教育部審核。 二、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對推動內地與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進“雙一流”建設具有積極作用。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完整、規范。 (二)申報項目按類型分為聯合培養、教學科研、創新創業、實踐交流4類。其中: 聯合培養類包括內地與港澳高校合作開展本科生及研究生聯合培養、學分互認、交換生等項目。申報時應提供與港澳高校簽訂的聯合培養或學分互認等合作協議,且有詳細的培養方案和課程計劃。 教學科研類包括內地與港澳高校合作開展課程交流、教學實習、科研交流、實驗室共建等項目。申報時應有明確的科研計劃,并且在項目結束后能夠提交有價值的科研成果。 創新創業類包括內地與港澳高校合作開展創新創業培訓、創業輔導、企業實習等項目。申報時應在創新創業領域具有較好工作基礎或比較優勢,有明確的創新創業計劃,且能充分調動資源,吸納知名企業或知名創新創業人物參與。 實踐交流類包括內地與港澳高校合作開展國情考察、社會實踐等項目,項目設計應含有細化日程安排。 (三)申報項目按時間分為長期項目和短期項目。長期項目指學習、科研、實習時間3個月(含)到1學年(含)的項目;短期項目指學習、科研、實習時間3天到3個月以內的項目。 (四)項目執行期及人數 本次申報的所有項目需在2024年1月至12月執行。項目招收的港澳師生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 (五)2023年已批準立項但未執行計劃延期至2024年的項目,需重新申報,并在“項目說明”一欄中備注項目延期情況。 三、資助方式與內容 申報成功的項目由教育部提供全額或部分資助,主要用于支持組織港澳高校學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則上應為港澳籍學生)、教師(師生比原則上不超過1:10)來內地進行學習、交流、科研或實習。教師講學活動不在項目資助范圍之內。 長期項目資助經費包括教學補助(包括注冊費、實驗費、實習費、基本教材費)、住宿費、生活費、交通補助等;短期項目按每人每天核定標準(最多550元/人/天)資助經費,包干使用。 請各單位申報時詳細規劃活動、精確核定預算。 四、港澳參與單位 申報項目的合作方應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都會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演藝學院、嶺南大學、珠海學院、香港樹仁大學。 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游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圣若瑟大學。 五、申報要求 請有意申請項目的單位與港澳合作學校執行單位確定并落實港澳師生來校交流實施方案,填寫《內地與港澳高等學校師生交流計劃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及《項目確認書》(見附件2,本單位及港澳合作單位簽字蓋章并掃描,應蓋雙方港澳臺/內地事務部章),將以上電子版材料于2023年10月31日17:00前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紙質版提交至港澳事務辦公室(嶗山校區行遠樓361)。學校港澳事務辦公室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按要求向教育部申報。如有相關問題,請電話或郵件聯系港澳事務辦公室。
聯系人:趙一鳴 聯系電話:6678657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內地與港澳高等學校師生交流計劃項目申請書
港澳事務辦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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